1.本標準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2.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
3.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2小時收取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
4.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50元。
  ◈前項申請人本人死亡或失蹤時,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規定之親屬申請者,每人均準用同一檔案免收
   一次費用之規定。
5.申請人依前二項規定,已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本條文修正施行前付費複製檔案者,得檢具該繳費收據或
  複製檔案申請退費。
6.本標準所定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7.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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