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A

1.何謂檔案開放應用?

 

指民眾向各機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其使用目的是個人或關係人資料查詢、業務需要、學術研究、歷史考證、權益保障等。

2.何人可向本部提出檔案應用
  申請?

 

1.中華民國國民(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香
  港及澳門居民)。
2.依法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營業所之本
  國法人、團體。
3.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
  民請求提供其行政資訊者為限)。

3.如何查詢檔案保管機關?

 

可透過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之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查詢。 (前往: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

4.檔案之應用可否全面開放?

 

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核准應用之檔案 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份公開或提供之。

5.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應備之證件為何?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後,由本部專人陪同進入指定之檔案閱覽處所。

6.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是否需要費用?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2小時收取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複製B4(含)尺寸以下檔案每張2元,A3尺寸每張3元。   

7.民眾如何向本部申請檔案應
  用?

民眾向本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先填具申請書,以書面郵寄或親自送達均可。

8.檔案應用申請書應載明那些
  事項?

1.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
  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
  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
  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
  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
  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3.申請項目。
4.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5.檔號(及總檔案號碼)。
6.申請目的。
7.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8.申請日期。  

9.閱覽或抄錄檔案,不得有那
  些行為?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檔
  案或黏添任何附加物品。
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10.檔案有何情形,拒絶前述之
   申請?

1.有關國家機密者。
2.有關犯罪資料者。
3.有關工商秘密者。
4.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6.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7.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
  者。

 

 

機關地址:高雄市燕巢區中西路1號

服務電話:07-6161112分機736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