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為執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1項第3款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事項,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國資人力字第1120234767號令修正「國防部所屬經核定涉及國家機密退離職人員申請出境作業規定」,涉密退離職人員自退離職之日起出境管制3年。涉密退離人員若於出境管制期限內申請出境者,應於出境20日前,備具出境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書面資料,以親送、郵寄或傳真方式,向受理機關(聯兵旅級以上部隊或學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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